海事行政处罚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所作的一种行政惩戒和教育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没收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没收违法所得等。 小编结合行政处罚实际工作,整理了船舶在长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10种最常见违章行为和典型案例,提醒有关船舶严格遵守海事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保障长江水上交通安全。
⊙常见案例 船舶在某段航行过程中,缺少相应职务等级的船员。例如船舶在缺少1名三副和1名水手的情况下从上海航行至太仓港。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条款摘要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常见案例 例如小型船舶(船长小于80米)为了追越他船,占用相应通航分道,或者反航道行驶占用下(上)水推荐航路上(下)行。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及《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条款摘要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常见案例 船舶靠泊时,将船舶AIS设备关机,或某段时间关机,未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包括船舶AIS设备动态信息显示状态错误,船员人数未设置或数量错误,目的港未设置或设置错误,到达时间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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