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摘  要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禁止条款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围河养殖;

(二)在航道内非法设置拦河设施;

(三)向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危害、损坏航标、标志标牌和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五)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水利标志标牌;

(六)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气)、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活动;

(七)在引航道内设置码头、装卸设施、加油(气)站和履行公共管理事务以外的趸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船舶过闸应当遵守有关过闸船舶管理规定,服从调度指挥,办理过闸登记手续,如实申报船舶实际吃水深度和货种,按照规定缴纳船舶过闸费。

船舶过闸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或者冒名登记过闸;

(二)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

(三)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

(四)进出闸室时抛锚、拖锚;

(五)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

(六)不在指定的靠船墩或者闸室档位停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通过船闸

(一)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或者船体损坏漏水影响航行安全的;

(二)不具有夜航能力夜间过闸的;

(三)船舶尺度、吃水深度超过船闸公示最大实际通过能力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内河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船舶超载运输;

(二)船舶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

(三)船舶擅自超过船舶安全通航尺度航行;

(四)船舶航行时,船员不适任或者不满足最低配员标准;

(五)非载客船舶载运旅客;